二战以后,日本、韩国等追赶经济体都采取了一些相似的经济增长途径,如依靠出口拉动经济增长等,中国某种程度上也走了相近的路径,这是很正常的。
2005年2月,《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36条)出台,文件明确提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只有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才能促使垄断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维护消费者利益。
在世界经济竞争中,没有一定的产业集中度,就不可能提高国际竞争力。因此,政府要进行调控,以优先保证居民用电。确保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掌握在国家手里,这是由社会主义的本质决定的,与资本主义国家以攫取高额利润为目的的垄断有着根本的区别。在多数垄断行业,政府都实行了比较严格的价格管制和监督,防止国企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当前,我国存在各种各样的私有化观点。
有人提出:民营化是垄断行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最直接途径。在现实经济活动中,有些行业由于生产和技术方面的特点,在竞争中形成很高的产业集中度,少数企业占有很大的市场份额,形成寡头垄断格局。全国人大据此原则修订了宪法、土地管理法和刑法得相应条款。
进一步的强力发动机从何而降,听下回分解吧。当时的实际状况是,城乡之间的人口流动已经发生,但土地流动依然障碍重重。有的则是以某种形式掩盖其土地的买卖,如明里购买他人的厂房,暗里则是购买厂房所占地的土地使用权。那时及以后我去过的几个城市,如绍兴、宁波、苏州、南昌、长沙,以至武汉和南京,以大上海之眼光看,差不多都是小地方,虽然上海自己也还不过是密度极高的浦西。
原本的中央计划经济体制,根本就容不得土地流转。试举一例,修订后的法律还是禁止以牟利为目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
你说这是姓社还是姓资?所有权公用就姓社,既然所有权没变,一定年期的使用权归农户,也不好贸然就说姓资吧?重要的是,如此一来,农民就愿意好好种地了。顶多就是这些永远国有的土地,在某一个时期内的使用权,有条件地转让给个人与内外非公企业。这还是人口的城市化驱动的,即随着人口向城镇流动和集聚,城镇范围有所扩大。具体的改革政策和体制选择,也要让好争论的人士难有大的用武之地。
譬如种地的农民把土地转让给别人盖厂房、开商店、建住宅,地还是那幅地,但地主变了,土地的用途也变了。大型外资就不敢了,他们的法律审查通不过。关键的条件就是一点,即土地所有权依旧不得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但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却可以经过批准后以多种形式转让。内资的民企也好办,戴上一顶红帽子,用乡镇企业或联合经营的名义办厂,土地就有了——至多日后再加一道产权明晰的代价而已。
新变革带来不少新问题,其中最形而下的,是内外非公经济如何合法落地?须知那个时候,人力、建材、机器设备和原料,皆有了市场流转,不难获得。代价就是法律的解释很绕口。
让我们先确认,大批土地被划入城市,是改革开放之后才出现的现象。因为很明白,不论人们持何种价值评判,土地转让已经成为在中国很容易就观察到的经济现象。
进入专题: 城市化 土地 人口 。但让人家来投资,总还要有个地方可供落脚,总要有块土地可以承载厂房、机器、设备和人工吧?由政府划拨供地吗?国企可以,无非掏左口袋给右口袋,横竖全民是一家,肉烂在锅里就是了。怕政策僵硬、招商困难吗?土地实际上已经可以转让,制度有足够的弹性来容纳新的生产力。1966年大串联到过的北京,虽然已经开挖地铁,但城里无非就是从东单到西单,出了城还是非常农村的地方——学院路一带甚至有带粪兜兜的马车出行。等到多年的粮食短缺转为卖粮难,再吵来吵去就毫无意义了。读者或问,人口可以流动,土地也可以流动吗?在物理上,土地不能流动。
至此,土地转让艰难起步,还远远赶不上人口与其他资源转让的脚步。由于是宪法条款,所以也统管了当时的《土地管理法》。
借买他人住宅之名行占他人住宅基地使用权之实等。土地流转连同其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频频变动,严格说来不过是25年前才发生的新鲜事物。
该条款出自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拥有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憋来憋去,1987年中国政府决断大幅修改土地法律,从严禁土地流转的传统立场,变通为有条件允许转让。
本专栏上周的发现是,所谓土地城市化快于人口城市化,其实是土地划入城市的权利,大大强过了人口进城的权利。因为很明白,不论人们持何种价值评判,土地转让已经成为在中国很容易就观察到的经济现象。1978年之前,我国城市人口增长不多,城市总数变化不大,因此城市面积也就没有很大的扩张。那也是一种流动,或者更妥帖一点,称为流转。
内资的民企也好办,戴上一顶红帽子,用乡镇企业或联合经营的名义办厂,土地就有了——至多日后再加一道产权明晰的代价而已。那时及以后我去过的几个城市,如绍兴、宁波、苏州、南昌、长沙,以至武汉和南京,以大上海之眼光看,差不多都是小地方,虽然上海自己也还不过是密度极高的浦西。
像我出生的上海,从小到大,市界似乎从来就没有变化过。有的则是以某种形式掩盖其土地的买卖,如明里购买他人的厂房,暗里则是购买厂房所占地的土地使用权。
读者或问,人口可以流动,土地也可以流动吗?在物理上,土地不能流动。解释起来,国家即全体人民的土地一点没少,也永远不会少。
譬如种地的农民把土地转让给别人盖厂房、开商店、建住宅,地还是那幅地,但地主变了,土地的用途也变了。具体的改革政策和体制选择,也要让好争论的人士难有大的用武之地。仅从字面上看,新的修订也不大,无非在原先土地所有权不得转让之后,直直地加上一条:使用权经批准可转让。让我摘一条法律给各位读一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其间究竟发生了什么,才使得土地市场登堂入室,土地拍卖火爆进行,土地转让遍及神州大地?关键的变革发生在1987年。进一步的强力发动机从何而降,听下回分解吧。
从全国看,国家工业化时期老城市的扩大有限,新增工业城市虽然有那么一批,如包头、大庆、攀枝花等等,但城市数目总的来说增加不多。该条款出自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拥有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
等到多年的粮食短缺转为卖粮难,再吵来吵去就毫无意义了。套用流行说法,那个时期应该是土地的城市化慢于人口的城市化。